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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七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七八號

聲請人
添群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詹崇祺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許家慧~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計數企業社│台灣企銀大溪分行 │九十二年九月十日│貳萬陸仟捌佰元 │0000000 ││├─┼─────────┼─────────┼───────────┼────────┼────────┼──┤│2│計數企業社│台灣企銀大溪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貳萬陸仟捌佰元 │0000000 ││├─┼─────────┼─────────┼───────────┼────────┼────────┼──┤│3│勁百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北桃園分行│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肆仟零玖拾伍元 │0000000 │││ │曾樹山││││││├─┼─────────┼─────────┼───────────┼────────┼────────┼──┤│4│大幸鋼鋁企業有限公│桃園信用合作社會稽│九十二年九月五日│叁仟壹佰柒拾元 │0000000 │││ │司 游萬隆│分行│││││├─┼─────────┼─────────┼───────────┼────────┼────────┼──┤│5│詹旺枝│世華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肆萬伍仟肆佰捌拾│0000000 │││ ││││肆元│││├─┼─────────┼─────────┼───────────┼────────┼────────┼──┤│6│金山總晟鋼鐵股份有│聯邦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壹拾萬肆仟壹佰貳│0000000 │││ │限公司 陳昆銘│││拾壹元│││├─┼─────────┼─────────┼───────────┼────────┼────────┼──┤│7│鍾林敏惠│富邦銀行八德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陸仟伍佰元│0000000 ││├─┼─────────┼─────────┼───────────┼────────┼────────┼──┤│8│潘秀練│第一銀行大湳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壹萬肆仟伍佰元 │0000000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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