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一號 聲 請 人 德機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九八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官 周玉羣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簡純靜 ┌─────────────────────────────────────┐ │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0一號│ ├────────┬────────┬────────┬────┬─────┤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翰文印刷設計事業│玉山銀行中壢分行│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壹萬元 │AE一一九│ │有限公司 唐靜怡│ │ │ │七三七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