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四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四六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B法官 劉雪惠~B法官 林哲賢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雄嘉交通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大湳分│九十三年二月六日│伍萬叁仟肆佰貳拾│TB五九六0八八│││ │司 卓明和│行││玖元│九││├─┼─────────┼─────────┼───────────┼────────┼────────┼──┤│2│雄嘉交通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大湳分│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伍萬叁仟陸佰貳拾│TB五九六0八0│││ │司 卓明和│行││捌元│0││├─┼─────────┼─────────┼───────────┼────────┼────────┼──┤│3│雄嘉交通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大湳分│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陸萬壹仟玖佰壹拾│TB五九六0七六│││ │司 卓明和│行││肆元│六││├─┼─────────┼─────────┼───────────┼────────┼────────┼──┤│4│雄嘉交通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大湳分│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捌萬零陸佰玖拾貳│TB五九六0八五│││ │司 卓明和│行││元│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