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
東南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楊雅婷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七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B 法官 劉佩宜~B 法官 張明儀

本判決不得上訴。~F0~T40┌──────────────────────────────────────────────────────┐│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白馬窯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 │九十三年二月八日  │陸拾壹萬伍仟捌佰│0000000 │  ││ │司廖榮助     │桃園分行     │           │玖拾陸元    │        │  │├─┼─────────┼─────────┼───────────┼────────┼────────┼──┤│2│白馬窯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 │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壹佰貳拾萬柒仟捌│0000000 │ ││ │司廖榮助 │桃園分行 │ │佰伍拾陸元 │ │ │├─┼─────────┼─────────┼───────────┼────────┼────────┼──┤│3│協裕窯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壹拾柒萬柒仟玖佰│AR六八四七九九│ ││ │司陳良品 │桃園分行 │ │ │五 │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