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六○號 聲 請 人 東南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楊雅婷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七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 法官 劉佩宜 ~B 法官 張明儀 本判決不得上訴。 ~F0 ~T40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白馬窯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 │九十三年二月八日 │陸拾壹萬伍仟捌佰│0000000 │ │ │ │司廖榮助 │桃園分行 │ │玖拾陸元 │ │ │ ├─┼─────────┼─────────┼───────────┼────────┼────────┼──┤ │2│白馬窯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 │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壹佰貳拾萬柒仟捌│0000000 │ │ │ │司廖榮助 │桃園分行 │ │佰伍拾陸元 │ │ │ ├─┼─────────┼─────────┼───────────┼────────┼────────┼──┤ │3│協裕窯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壹拾柒萬柒仟玖佰│AR六八四七九九│ │ │ │司陳良品 │桃園分行 │ │ │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