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六二號 聲 請 人 廣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瑲郎 訴訟代理人 范芸萍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度催字第七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六二號│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台幣) │ │ ├─────────┼─────────┼───────────┼────────┼────────┤ │永華機械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 │叁拾叁萬肆仟捌佰│HC三二三九五七│ │司 曹子勤 │行 │ │陸拾伍元 │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