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二號 聲 請 人 銘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F0 ~T40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華聿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桃│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貳拾捌萬叁仟壹佰│A0000000│ │ │ │ │園分行 │ │貳拾捌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