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7 日

  • 原告
    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四四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F0 ~T40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富全企業社 卓淼森│泛亞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肆萬壹仟玖佰元 │AA八五五五0四│  │ │ │         │         │           │        │七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