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六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震武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惠 莊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六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鎮泰工程行 │新竹商業銀行瑞豐分│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貳萬肆仟壹佰伍拾│AA三三一八四八│ │ │ │ │行 │ │元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