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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六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六八號

聲請人
井原齒科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八七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周玉羣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張簡純靜┌─────────────────────────────────────────────────┐│附表(支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六八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新台幣)  ││├─────────┼─────────┼───────────┼────────┼────────┤│井原齒科器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平鎮分行 │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貳萬叁仟捌佰柒拾│AN八五四九0三││乙○○│││伍元│八│└─────────┴─────────┴───────────┴────────┴────────┘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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