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七一號 聲 請 人 謝明朝即元鴻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一九號、六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皆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許家慧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伍軍工業有限公司黃│新竹商銀內壢分行 │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 │壹萬壹仟零玖拾玖│AA三五五八四七│ │ │ │馨誼 │ │ │元 │九 │ │ ├─┼─────────┼─────────┼───────────┼────────┼────────┼──┤ │2│永殷機械股份有限公│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叁萬捌仟玖佰陸拾│AE三九二0九0│ │ │ │司 │ │ │柒元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