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七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七一號
- 聲請人
- 謝明朝即元鴻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一九號、六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皆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許家慧┌──────────────────────────────────────────────────────┐│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伍軍工業有限公司黃│新竹商銀內壢分行 │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壹萬壹仟零玖拾玖│AA三五五八四七│││ │馨誼│││元│九││├─┼─────────┼─────────┼───────────┼────────┼────────┼──┤│2│永殷機械股份有限公│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叁萬捌仟玖佰陸拾│AE三九二0九0│││ │司│││柒元│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