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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懷德南崁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望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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