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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95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95號

聲請人即

清 算 人 甲○○

相對人
香港商永科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

本件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外國公司之清算,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同法第380條第2項亦規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為香港商永科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永科公司)之清算人,惟相對人即永科公司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事宜與離職員工仍待協商處理,聲請人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前經鈞院准自94年月25日起展延至94年5 月25日止,惟屆期仍未能完結清算。為此,爰聲請展延清算期限等語。本院審酌永科公司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所需時間較長,准本件清算程序清算程序自94年5 月26日 起展延至94年11月25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天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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