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翔佳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黛安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4年度智字第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2,6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