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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蘭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展欣籐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8 月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本件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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