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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25號

原告
捷美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告
五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兼法定代理人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被告
鴻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4樓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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