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潘進柳、林望民、林雯娟
- 當事人庚○○、良典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簡上字第155號上 訴 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 良典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5 丑○○ 被上訴人 子○○ 全球家OK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壬○○ 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5 月12日本院桃園簡易庭93年度桃簡字第12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於95年6 月8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上訴人主張其為坐落桃園縣桃園市○○路391 號1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系爭房屋於民國93年4 月22日下午發生淹水情形,同時消防水管逆止閥警報系統啟動,警報綠燈,警報器鳴叫,上訴人立即通知警衛室,警衛室派人至11樓關閉消防制水閥後,才停止進水。水係從大樓消防管線流出,平日消防管線之開關是處於「關」的位置,而樓層(室外)消防制水閥平時則保持開啟狀態,但因92年底至93年初消防安檢不合格而處於關閉狀態。當時正值被上訴人全球家OK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全球家管委會)委託被上訴人良典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良典公司)進行消防系統改善工程期間,因未做好必要安全措施,且未通知該樓層住戶預作防範,即貿然開啟系爭房屋所屬建物11樓之制水閥進行測試,致水沿消防管線噴灑系統流出進入系爭房屋,上訴人否認良典公司提出之工程行事曆之真正,且由該公司與全球家管委會於93年4 月28日公告表示「貴樓層逆止閥關閉,依法須開啟」等語,足見檢測工作早已開始進行,而由良典公司93年4 月8 日之估價單載明:「自動警報逆止閥關閉,一般為住戶裝潢時或其他原因關閉,所以維修開啟前需住戶配合」等語,足見其於93年4 月8 日已知悉系爭房屋室外水閥關閉之事實及其原因。又其提出之消防安全設備改善報告書中之自動灑水設備章載有:「自動警報逆止閥閘閥關閉原為5 組,目前僅發現D 棟11F 、E 棟13F 、B 棟11F ,其中B 棟11F 是22日下午發生洩露而關閉。PS:所有開關動作都應知會同樓層住戶,如無法配合也應告知其嚴重性或應採取空氣壓力加壓末端測試」等語,惟其於93年4 月22日測試前,並未知會上訴人,良典公司為消防專業之業者,竟疏未注意造成上訴人損害,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被上訴人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先鋒公司)受全球家管委會之委託,負責社區之警衛、安全防災管理維護工作,並派被上訴人子○○至現場擔任總幹事,負責執行管委會交辦事項。而子○○於配合良典公司進行測試時,明知前於同年4 月14日在同址另棟391 之1 號11樓曾出現過同樣之淹水情形,竟仍疏未注意,促請良典公司應確保安全無虞,即貿然啟動測試致上訴人受有損害,先鋒公司為其僱佣人,自應與子○○負連帶賠償責任,全球家管委會亦應就上訴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被上訴人進行檢測時,係由全球家管委會管理委員及子○○陪同、引導,被上訴人均明知室內水管破洞,導致室外水閥需關閉之事實,仍貿然開啟室外水閥,為造成系爭房屋淹水之原因,而與系爭房屋內以天花板遮住屋內灑水頭及配管無關,則系爭房屋室內水管有破洞,並不影響被上訴人過失責任之成立。上訴人因水從消防灑水系統流出,順沿天花板、牆壁而流至地板,致地板、天花板、壁紙、柚木地板均受嚴重損害,必需拆除重做,預估花費新台幣(下同) 96,600元;另置於地板上之彈簧床2 床,因遭受水淹而無法使用,每床9,000 元,計損失18,000元;又上訴人因此次水淹災情,除舀水、除濕的體力消耗外,精神上更受有恐懼,加上淹水後之種種不便,令人精神處於緊繃狀態,請求精神慰撫金100,000 元,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上訴人所受之損害等語,並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214,6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貳、被上訴人良典公司則以伊與全球家管委會係於93年4 月16日簽約,雙方簽訂之契約書所附報價單並註明:「自動警報逆止閥關閉一般為住戶裝潢時或其他原因關閉,所以維修開啟前,須住戶配合」等語,且伊已事先請全球家管委會管理委員曾素珍、湯家珍、李美玲、楊翠珍等人輪流陪同前往檢測,當時只有檢查,沒有打開制水閥,93年4 月26日才將材料送去全球家社區,準備翌日施工,故系爭房屋淹水非因伊施工所造成。又系爭消防設備工程乃是公共區域的檢測,從良典公司於施工前已送全球家管委會備查之施工行事曆,可看出93年4 月21日、22日是初期檢查,係依系爭工程合約書第9 條第1 款、第17條第2 款約定,檢查確認實際損害之內容,以書面報告全球家管委會並經其同意方可進行施工,良典公司並沒有進行施工。況要開啟消防制水閥要另行收費,良典公司不會任意開啟。又系爭房屋之消防設備是採用密閉式灑水頭樣式,業遭裝潢覆蓋,無法以目視方式檢查水管的損害情形,依消防法規定本即不合法,系爭房屋漏水是因屋內水管破洞所致,應是材質問題造成,與同棟391 之1 號11 樓住戶之淹水係因水管末端之排水閥未關閉而造成之情形不同等語置辯,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參、被上訴人先鋒公司則以伊與全球家管委會所簽訂之物業管理暨保全服務契約書,其中第2 條管理維護服務內容並未包括機電保養維護及消防設備維修項目,派駐現場之總幹事子○○,對於需要消防專業廠商處理之事務,亦非其工作執掌範圍,是上訴人所述之損害賠償,非屬先鋒公司依前開契約約定所應負擔之責任,且該社區之消防安全設備另有廠商承包負責,況子○○不具專業消防知識,無從判別或知悉制水閥能否開啟或是否開啟,其並無故意或過失可言,故先鋒公司自亦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置辯,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肆、被上訴人子○○則以伊原係先鋒公司僱用,自92年6 月23日起派駐全球家管委會擔任總幹事職務,平時承全球家管委會指示執行社區公共事務,有關消防設施有任何缺失故障時,係立即通知合約廠商前來維修,伊無自作主張更動消防設備之權,亦不清楚系爭制水閥是何人打開。另伊每個月會委託固定廠商至社區維護公共區域之消防設備,住戶屋內則不主動檢測,但若住戶要求找廠商進屋內檢測時,伊才會處理。93年2 月16日至18日間進行檢測結果,有好幾戶住戶消防設備不合格,原因是住戶屋內施作天花板而把消防灑水頭遮掉,伊有通知住戶要他們自行維修,上訴人該戶也是檢測不合格等語置辯,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伍、被上訴人全球家管委會則以全球家社區內屋外公用部分之管線係由管委會負責維護,住戶屋內之管線則須由住戶自行維護,倘若廠商要進行安檢,會先公告檢查日期及時間,請住戶配合等語抗辯,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陸、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上訴人所有系爭房於93年4 月22日下午發生室內淹水情形,受有地板、天花板、壁紙及彈簧床之損害。 二、造成上開室內淹水原因為系爭房屋室內消防配管有破洞,水自破洞處流出。 三、因系爭房屋室內管線破洞,所以系爭房屋之室外消防制水閥開關原係「OFF」即「關」之狀態。 四、良典公司於93年4 月21日、22日進行全球家社區消防設備之檢查工作。 五、子○○前受僱於先鋒公司,並自92年6 月23日起派駐全球家社區擔任總幹事。 柒、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故主張權利存在之人,就其權利構成要件事實負有舉證之責。所謂舉證責任者,乃特定法律效果之發生或不發生所必要之事實存在與否不明之場合,當事人之一造因此事實不明,將受不利益之判斷,乃必須就該事實提出有關證據,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另當事人所提出供法院認定事實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提出該證據之一造之有利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其他合理之懷疑存在時,提出該證據之一造若就此合理懷疑事項,未能為必要之說明者,仍不能遽為提出該證據之一造之有利認定。有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87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固有明文,惟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亦有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523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 捌、上訴人主張系爭房屋樓層室外制水閥原處於關閉狀態,全球家管委會委託良典公司進行消防系統改善工程,卻未做好必要安全措施,且未通知上訴人預作防範,即貿然開啟系爭房屋樓層之制水閥進行檢測,致水沿消防管線噴灑系統流出進入系爭房屋,再順沿天花板、牆壁而流至地板,致上訴人受有114,600 元之財產損害。而先鋒公司指派子○○擔任總幹事,負責執行全球家管委會交辦事項,子○○明知93年4 月14日在同址另棟391 之1 號11樓曾出現相同之淹水情形,仍疏未注意促請良典公司確保安全無虞,被上訴人均明知室內水管破洞,導致室外制水閥需關閉之事實,仍貿然開啟系爭房屋樓層室外制水閥,為造成系爭房屋淹水之原因,均應依侵權行為法則,賠償上訴人所受前開財產及精神上之損害共214,600 元云云,則均為被上訴人以前揭情詞否認在卷,參照前段說明,自應由上訴人就其上開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如上訴人所舉證據未能證明,則上訴人自應承擔此部分事實真偽不明之不利益。經查: 一、證人即系爭房屋同址另棟391 之1 號11樓屋主乙○○於本院固證稱:其上開391 之1 號11樓在系爭房屋漏水前一星期即93年4 月14日,因德仁機電維修管理服務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德仁公司)工作人員打開制水閥及其房屋主臥室陽台之排水孔阻塞,造成其房屋主臥室陽台淹水,經其確認關掉制水閥末端排水閥後,其有再做一次屋內管線排水動作,系爭房屋淹水後檢查,確認樓層制水閥關閉時,上訴人的系爭房屋就沒有漏水,打開制水閥,系爭房屋就漏水,當時開制水閥時,均無人通知其及上訴人等語。惟證人乙○○既另證稱:其屋內淹水後,其並沒有看到係何人去開該樓層之制水閥,也沒有看過良典公司人員去開制水閥等語(見本院95年1 月9 日準備程序筆錄),則證人乙○○前開證詞,僅足證明系爭房屋淹水係源於該樓層室外之制水閥遭人開啟後流出之水所造成,尚難據以認定系爭房屋樓層之制水閥係良典公司之人員所開啟。參以良典公司人員自93年4 月21日起,係由全球家管委會之管理委員癸○○及其他管理委員陪同,連續2 天進行會勘全球家社區之消防設備、管線,會勘當時良典公司人員只有測試消防水管有無打開,另示範制水閥打開、關閉的動作及檢視消防電源,他們示範打開後就立刻關閉,差不多1 秒鐘,會勘至系爭房屋樓層時,良典公司人員有表示那個制水閥是壞的,良典公司人員只有在剛開始會勘時,有示範一、兩次開關動作給癸○○及其他管理委員看,跟管理委員說哪個方向是開,哪個方向是關,後來就都沒有示範了,良典公司與管委會會勘至系爭房屋樓層時,就沒有示範制水閥的開關動作,全球家管委會都會在公告欄及電梯內貼公告要做消防檢測。會勘當時良典公司人員有告知癸○○壞掉的要修,且要另外計價及會同住戶。良典公司於93年4 月24日材料送達後,全球家管委會才在同年月25日補蓋請款單讓良典公司請款,會勘那2 天,良典公司並沒有進行施工等情,已據證人即連續2 天陪同良典公司會勘全球家社區消防設備、管線之癸○○到庭結證甚明,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94年12月7 日準備程序筆錄),參諸良典公司與全球家管委會於93年4 月16日簽訂之工程合約書及其附件之估價單內容,其中良典公司於93年4 月8 日出具之報價單內載有:「自動警報逆止閥關閉,一般為住戶裝潢時或其他原因關閉,所以維修開啟前需住戶配合」等語,又良典公司之工程行事曆則記載:自94年4 月21日開始進行初期檢查,預計2 個工作天完成,同年4 月23日彙整資料送達現場,同年4 月26日始進料施工,預計於94年5 月10日前施工完成等語,另良典公司於上開會勘後出具之消防安全設備改善報告書上記載:「自動警報逆止閥閘閥關閉原為5 組,其中B棟(即桃園市○○路391 號)11樓因22日下午發生洩漏而關閉」等語,並於94年4 月24日再出具應改善項目之報價單1 份,亦有前開報價單、工程行事曆、消防安全設備改善報告書及報價單各1 件附於原審卷內可稽,核與證人癸○○上開證詞互為相符,足認良典公司於93年4 月22日即系爭房屋發生漏水事件當天,僅會同全球家管委會管理委員癸○○等人會勘系爭房屋外面樓層之制水閥之開、關狀態,並告知管理委員系爭房屋樓層之制水閥已經壞掉,要修理需另外計價並會同住戶,並未進行系爭消防設備工程之施工甚明。上訴人復未就其主張係良典公司人員開啟系爭房屋所在B棟11樓之自動警報逆止閥(即上述制水閥)進行測試乙節舉證以實其說,是良典公司辯稱:伊於93年4 月22日僅有檢查,並沒有打開系爭房屋樓層之制水閥,系爭房屋漏水非因其施工所造成等語,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按依內政部消防署頒訂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第4 章自動灑水設備之檢查基準規定,就自動啟動裝置中之「密閉式灑水頭」之檢查方法為「以目視確認有無火警感知障礙,及因裝修油漆、異物附著等動作障礙」;就自動警報逆止閥之檢查方法是以目視確認閥本體、附屬閥類、配管及壓力表等有無漏水、變形、確認壓力表指示值是否正常、以目視確認附屬閥類之開關位置是否正常,及以目視確認延遲裝置、壓力開關等有無變形、腐蝕等情,有前開作業基準第4 章之檢查基準規定乙份附於原審卷內可佐,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足見國內消防安全設備之主管機關就前開設備之檢查基準,多規定以目視方式判定之。而系爭房屋係使用密閉式灑水設備,並隱藏於系爭房屋內之天花板內乙節,業經上訴人自承屬實(見本院95年2 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且有上訴人於原審所提照片8 張在卷可稽,足證良典公司辯稱:系爭房屋之消防設備是採用密閉式灑水頭樣式,業遭裝潢覆蓋,無法以目視方式檢查其水管的損害情形乙節,應屬真實。而良典公司於93年4 月22日及23日進行會勘時,既僅檢查全球家社區之消防設備、管線,測試消防水管有無打開,且只短暫1 秒示範制水閥打開、關閉的動作及檢視消防電源,又因系爭房屋室外樓層之制水閥已經壞掉,所以良典公司與全球家管委會會勘時,就沒有開啟制水閥之情,亦如前述,可知良典公司於93年4 月22日會勘時,僅係檢查全球家社區各棟大樓樓層室外之消防設備及管線,並未進入社區住戶屋內檢查屋內之消防設備或管線,自無須會同住戶配合辦理會勘,則縱良典公司與全球家管委會或子○○,未將良典公司將於該日進行消防設備及管線會勘乙事公告予全球家社區全體住戶知悉,伊三方亦無違反對上訴人之告知義務可言。是綜合上情,上訴人主張:良典公司於進行消防系統改善工程期間,因未做好必要安全措施,且未通知該樓層住戶預作防範之情況下,即貿然開啟系爭房屋樓層之水閥進行測試,致水沿消防管線噴灑系統流出進入系爭房屋云云,顯屬無據,不足採信。 三、再按自動灑水設備係對高層或對面積遼闊之建築物,在其天花板面裝設配管及灑水頭,火災時灑水頭之感熱元件受熱熔解破壞,而自動灑水滅火之設備,則在該灑水頭之感熱元件未受熱熔解破壞前,灑水頭本屬封閉,並藉由加壓送水裝置,將水箱或蓄水池內所儲存預備用以滅火之水源導引至該設備之配管、立管內,各樓層則以自動警報逆止閥控制水流,故自動警報逆止閥之流入側與流出側,平常是處於充滿壓力的狀態,當有狀況發生,一齊開放閥即開始啟水,自動警報逆止閥之流出側即產生壓降,此時該逆止閥即開始啟動幫浦,發出音響警報,標示出發生狀況之位置,灑水頭則在受熱熔解破壞後,自動灑水滅火。是以因該自動灑水設備平時係處於充滿壓力之狀態,若設備末端之灑水頭未開啟及各配管無破洞,管內壓力自無流洩空間,亦不會發生漏水現象,惟倘若灑水頭受熱開啟或各配管有破洞,管內壓力自會因該灑水頭或破洞處之壓力較低而朝該處宣洩,此有原審卷附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性能簡介、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作用、自動警報逆止閥簡介資料各乙份可資參酌,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全球家社區之集合住宅,樓層為地下2 樓至地上16樓,就消防安全設備之自動灑水設備部分,係使用密閉式灑水設備及自動警報逆止閥等設備,有原審依職權向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調閱之消防設備昇位圖、11層至16層之灑水設備平面圖各1 份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2 份附卷可佐。又系爭房屋淹水係因其屋內天花板內隱藏之消防配管有破洞,致水自破洞處流出造成乙節,業據兩造自認在卷,顯見系爭房屋屋內發生本件漏水情形,乃肇因於天花板內消防配管存有破洞,導致該樓層之自動警報逆止閥(即制水閥)一旦經人開啟後,配管內之水流自該破洞處流出所造成,則倘若該配管未有任何破洞存在,且系爭房屋屋內之灑水頭未曾受熱開啟,縱該樓層之自動警報逆止閥開啟,系爭房屋內亦不會發生任何漏水情形,此乃至明之理。 四、次查系爭房屋為上訴人所有之區分所有權標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 條3 款之規定為「專有部分」,由上訴人自行使用、收益及處分,而專有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始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此觀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之規定即明。故系爭房屋內各項設備之修繕、管理、維護行為,本應由上訴人自行負責,即前開自動灑水設備之屋內配管是否完善,亦應由上訴人自負修繕、管理及維護之責。惟全球家社區曾於93年2 、3 月間委由日日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有限公司(下稱日日安公司)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依日日安公司製作之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可知該社區自動灑水設備不符規定之項目為:自動警報逆止閥5 只關閉,蜂鳴器27只不動作,壓力開關1 只故障,住戶室內灑水頭因天花板裝潢遮蔽10只,泵浦底閥漏水,呼水槽1 只閘閥關閉。其中上訴人居住之樓層(即桃園市○○路391 號,下稱B棟)之制水閥關閉者為該棟11樓(即系爭房屋所在樓層)及13樓,該棟之室內自動灑水頭設備未配合測試戶則包括該棟11樓(即系爭房屋)至16樓等住戶、該棟391 之1 號11樓及12樓等住戶及該棟391 之2 號13樓、14樓、16樓等住戶等情,有原審依職權向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調閱之前開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1 份(申報日期:93年3 月25日)存卷可查,且為兩造所不爭執,顯見系爭房屋在該社區於93年2 、3 月間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過程中,係屬未配合測試戶之一。而此項缺失情形直至全球家社區於93年12月間再委由日日安公司前往檢測時仍未改善,系爭房屋復未配合測試,此參諸另份桃園縣消防局檢送原審之日日安公司所提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申報日期:93 年12月25日)之記載亦明。而系爭房屋之自動灑水設備屋內配管既應由上訴人自行維護、管理及修繕,上訴人本應積極維護及檢修,以維護自己及家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詎其在全球家管委會於93年2 、3 月間委請日日安公司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際,未曾配合受檢,上訴人自無從透過該次檢測發現系爭房屋內之自動灑水設備有何缺失而予以儘速改善,況系爭房屋內又施作天花板遮蔽該屋內灑水頭及配管,其他人自無從以目視方式瞭解系爭房屋之自動灑水設備屋內配管有無缺失毀損。是尚難以子○○、全球家管委會負有職司社區管理之責,即謂伊二人須對系爭房屋之自動灑水設備屋內配管破洞乙節擔負維修管理或注意義務。故子○○、全球家管委會辯稱系爭房屋內天花板之消防管線應由上訴人自行維修乙節,亦堪採信。 五、況系爭房屋樓層之制水閥依照相關消防法規本應開啟乙節,既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且系爭房屋天花板內之消防設備及管線應由上訴人負維修、管理責任,有如前述,顯見如非上訴人未盡其自身維修系爭房屋內部消防設備及管線之責,致系爭房屋天花板內消防管線老舊,縱使有人打開其樓層制水閥,亦無造成系爭房屋天花板內消防管線破洞,致水流溢出沿至天花板及牆壁,造成上訴人屋內物品毀損之情事,則系爭房屋樓層之制水閥遭人開啟之行為,顯與系爭房屋天花板內消防管線破洞致生漏水之結果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是上訴人主張系爭房屋樓層之制水閥係良典公司人員開啟乙節,縱然屬實,良典公司亦無任何過失可言,則陪同良典公司人員會勘之子○○、全球家管委會亦同無過失可言。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既未能證明良典公司於93年4 月22日有開啟系爭房屋樓層制水閥之行為,且良典公司、子○○或全球家管委會縱未將其會勘全球家社區消防設備、管線之事通知上訴人或其他住戶,對上訴人亦無違反告知義務之處,系爭房屋之漏水情形應係上訴人對該屋之天花板內消防設備配管未盡維護之責致生破洞所造成,與系爭房屋樓層之制水閥是否遭人開啟之行為,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上訴人所舉證人乙○○之證詞,尚無從為有利於上訴人主張之認定,至上訴人所提漏水照片、光碟、估價單等證據,僅能證明系爭房屋確曾於93年4 月22日發生漏水情事致其財產受有損害之事實;其另提出之消防安全設備改善合約書、良典公司估價單、機電消防保養契約書各1 件,僅足證明良典公司與全球家管委會間曾於93年4 月16日訂立該項承攬契約,或德仁公司承攬全球家管委會之社區電器、消防安全設備等維護工作,於維護保養當日,德仁公司應先知會管委會或社區總幹事,以為收取每月維護費之憑證等事實;至全球家OK社區物業管理維護暨保全服務契約書1 份,亦僅足證明先鋒公司與全球家管委會間曾定有保全服務契約之事實,上訴人所提證據均無從證明良典公司、子○○及全家家管委會就系爭房屋漏水情事,有何不法侵害行為之故意或過失存在,上訴人亦自承其無法證明系爭房屋天花板內管線漏洞是被上訴人造成等語(見本院95年6 月8 日言詞辯論筆錄),則上訴人自亦不得請求先鋒公司依民法第188 條規定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之責,先鋒公司抗辯伊無庸負連帶賠償責任乙節,亦堪採信。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均明知系爭房屋室內水管破洞,導致室外制水閥需關閉之事實,仍貿然開啟系爭房屋樓層室外制水閥,為造成系爭房屋淹水之原因,均應依侵權行為法則賠償上訴人所受之損害云云,均無可採。 玖、從而上訴人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214,6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云云,即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因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與法均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拾、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未經援用之舉證,經核與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劉彩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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