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二五O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二五O號
- 上訴人
- 中元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廖威淵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貴梅
- 被上訴人
- 晨豐實業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仲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