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郭琇玲、鍾淑慧、張天民
- 當事人中衛領先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92號上 訴 人 中衛領先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複代理人 鈕則慧律師 被上訴人 甲○○ 8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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