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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林雯娟
  • 法定代理人
    徐國運

  • 當事人
    甲○○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165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徐國運 莊桂妹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2273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提供擔保後,並聲請該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人對第三人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思達公司)之薪資債權在案,惟相對人迄未提出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2273號裁定准由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對聲請人之財產在500,000 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嗣聲請人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擔保金,並聲請該院以94年度執全字第430 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假扣押聲請人對第三人思達公司之薪資債權後,迄未起訴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執行命令1 件存卷足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上開卷宗核對無誤,並向本院民事庭、簡易庭分案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查詢,得知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調解或起訴乙節屬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件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函1 件在卷可稽,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參照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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