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265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賴惠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265號

聲請人
乙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桂霖
相對人
丁○○

      戊○○

      丙○○

      甲○○

      乙○○

      己○○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二○四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伍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4年度裁全字第777 號假扣押裁定,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存字第2042號提存擔保金新台幣(下同)5,000,000 元,以撤銷相對人對聲請人財產所為之假扣押,茲因兩造業已成立和解,相對人並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前開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和解契約書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777 號假扣押裁定,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存字第2042號提存事件提供5,000,000 元為擔保後,聲請撤銷該院94年度執全字第1790號對其財產所為假扣押之執行,有聲請人提出提存書及假扣押裁定為證。次查,前開假扣押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之事實,亦有聲請人提出和解契約附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