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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392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392號

聲請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蘇敏硬
相對人
六專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聲請人並應補正下述資料:

㈠相對人(六專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最新」全體股東名簿。

㈡相對人(六專企業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董事、經理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㈢楊三川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備註:聲請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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