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592號
- 聲請人
- 漢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年亨
- 相對人
- 源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派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四○九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捌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06 條前段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4369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18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存字第409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上開提存事件之擔保金,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閱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