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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5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858號

聲請人
千奕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華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壹佰零伍元,及應給付聲請人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界址等事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749 號審理在案,經本院判決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9 ,聲請人負擔10分之1 ;相對人不服,乃提起上訴,嗣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字第572 號判決駁回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於本案提起反訴,惟反訴部分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相對人提起抗告後又經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抗告,反訴部分之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而因此部分費用原即由相對人支付,與本件聲請之內容無關,故在此不予贅述,先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認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至聲請人主張:裁判費以外之費用,即如:郵資、地政機關複丈費、差旅費、土地鑑測費等費用,均應由相對人全額負擔一節,惟查,前開費用均屬訴訟費用之範疇,仍應依「相對人負擔10分之9 ,聲請人負擔10分之1 」之比例分擔,是以此部分聲請意旨自有未洽,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金額(新台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       8,253元│原由聲請人繳納              │
├────────┼───────┼──────────────┤
│第一審郵票費用  │       1,462元│聲請人繳納1,700元郵費,嗣經 │
│                │              │本院退還238元郵費,計支出郵 │
│                │              │費為1,462元郵票。           │
├────────┼───────┼──────────────┤
│地政機關複丈費  │       2,300元│原由聲請人繳納              │
├────────┼───────┼──────────────┤
│差旅費及證人旅費│       4,978元│原由聲請人繳納(2000+2978) │
├────────┼───────┼──────────────┤
│內政部土地測量  │              │                            │
│局鑑測費        │      27,568元│原由聲請人繳納              │
├────────┼───────┼──────────────┤
│第二審訴訟費用  │      40,550元│原由相對人繳納              │
├────────┼───────┼──────────────┤
│註: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共計44,561元,均由聲請人繳納,惟聲請人應│
│    負擔之金額僅為1/10即4,456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以相│
│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40,105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58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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