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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6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告
豪利重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蘇菊枝
被告
乾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煒民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36,9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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