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16號
- 原告
- 愿崧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富美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金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冠企業社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912,000 元(即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之金額合併計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