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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8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86號

原告
根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鮮市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40,000 元,應繳裁判費50,8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9,896元。(並提出詳載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三、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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