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9號
- 原告
- 翰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翠芬
- 被告
- 維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餘柳
- 18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