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三號
- 上訴人
- 捷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一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久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石有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