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 原告
- 冠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宏城 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坤鐘 律師
- 被告
- 八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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