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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57號

原告
蓓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薛雅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被告
南港製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志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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