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川普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思堅
- 訴訟代理人
- 姜義贊律師
- 被告
- 訊錸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2
住臺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行使監察權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乃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臺幣( 下同 )150 萬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17,335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 元,尚不足新臺幣14,335元,茲依民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
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
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