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61號
- 原告
- 東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劉楷律師
- 被告
- 乾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廷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室(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號)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