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6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61號

原告
東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被告
乾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室(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號)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