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62號
- 原告
- 豪利重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楷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欣欣 律師
- 被告
- 乾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 被告
- 前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廷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6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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