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66號
- 上訴人
- 桃園縣中壢市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萬訊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66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2 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47,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