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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9號

上訴人
峻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上訴人不服本院94年度訴字第189 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5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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