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32號
- 原告
- 立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信吉律師
- 被告
- 勤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榮勳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44,208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10,3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