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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7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72號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訴訟代理人
陳寶琳
被告
維囿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德聰

            2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維囿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維囿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折合新台幣2

幣21,4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20,493元。茲限原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中  華  民  國  94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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