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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7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劉雪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78號

原告
德洲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振羣
被告
竣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勝男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3,060 元,

應繳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

應補繳4,9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如

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曾建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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