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45號
- 原告
-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宙飛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宙飛通訊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甲○○、丙○○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宙飛通訊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甲○○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且所異議者乃借款利息之爭議,非屬個人關係所為之抗辯,其效
力自及於被告丙○○,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 33 萬9,341 元,應繳裁判費
3 萬4,06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
3 萬3,066 元,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