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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7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76號

原告
信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淑英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六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黃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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