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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9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92號

原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廷焜
被告
神榮印刷紙品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神榮印刷紙品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神榮印刷紙品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39,40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1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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