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92號
- 原告
-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廷焜
- 被告
- 神榮印刷紙品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台幣8,140 元。該項裁定已於94年6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