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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0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賴惠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02號

原告
布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家根
被告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台北縣支會
法定代理人
張孟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所簽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第52條約定因本契約之履行所引起之爭端,應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契約書附卷可稽,本件原告既依該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第三期及追加工程款,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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