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02號
- 原告
- 布羅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家根
- 被告
-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台北縣支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孟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所簽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第52條約定因本契約之履行所引起之爭端,應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契約書附卷可稽,本件原告既依該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第三期及追加工程款,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