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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林淑鳳
  • 法定代理人
    趙長椿、衣治凡

  • 當事人
    鉅盛企業社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02號原   告 鉅盛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趙長椿 被   告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路○段,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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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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