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02號
- 原告
- 鉅盛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趙長椿
- 被告
-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衣治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路○段,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