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25號
- 原告
- 正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君瑞
- 被告
-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連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新台幣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4,51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
中 華 民 國 94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