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朝舜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巷1之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6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24,3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