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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上訴人
朝舜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巷1之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6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24,3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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