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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郭琇玲汪智陽陳勇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由式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麥克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8 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2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554,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7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陳勇松

                 書記官 陳夏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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