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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原告
三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弄18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三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
被告
建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龔新傑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 律師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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