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亞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 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壹仟參佰壹拾伍玖仟捌佰零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仟參佰壹拾伍萬玖仟捌佰零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